Habeas Corpus
原名:
Habeas Corp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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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西班牙语
2015 纪录
90分钟 0.0
导演
Sebastián Moreno Claudia Barril
详细剧情
人身保护令(拉丁语:Habeas Corpus, /heɪbiːəs ˈkɔrpəs/,中世纪拉丁文,字面意思为:“有身体”、“现身”;法律意思为:我们法庭命令你向我们呈现(被拘押者)本人” )是普通法系中对抗非法拘禁的补救措施,使人有机会向法庭控诉并请求法庭命令被拘押者之看管人(通常为监狱官员)将被拘押者交送至法庭审查,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
威廉·布莱克斯通描述其为“适用于各种非法拘禁的伟大而有效的令状”。这是具有法院命令效力的传票;它是写给看管人(例如监狱官员)的,要求将囚犯带到法庭,并要求看管人出示授权证明,以便法庭确定看管人是否具有拘禁囚犯的合法权力。如果看管人越权,则囚犯必须获释。任何囚犯或为其奔走的其他人都可以向法院或法官请求人身保护令。囚犯以外的人寻求令状的一个原因是被拘禁者可能被与外界隔离。大多数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为非法拘禁者提供类似的补救措施,但不总是被称为Habeas Corpus。 例如,在一些西班牙语国家,非法监禁的等效补救措施是“amparo de libertad”(保护自由)。
长期以来,人身保护令一直被认为是保护主体自由的最有效手段。英国法学家戴雪写道,《英国人身保护令法》“没有宣布任何原则,也没有定义任何权利,但出于实际目的,它们值得拥有一百项保障个人自由的宪法条款”。
== 历史 ==
人身保护令源自中世纪的英国。远在公元十二世纪亨利二世为英格兰王时便有签发类似效用的法庭手令。据邱吉尔所述,亨利二世给予人民接受皇室裁判的机会。倘若有人被贵族法庭所拘押,英王可以向贵族发出手令,将受押者交予皇室法庭,受英王的审判。至1640年英国首次通过人身保护的法例。1679年正式通过的人身保护条例定下签法保护令的细节。人身保护令除了可向政府发出外,亦可向私人发出。1771年英国曾向被拘押的奴隶发出人身保护令,并下令将该奴隶释放。
== 实行情况 ==
=== 英国 ===
在英国的历史内,要求人身保护令的权利曾数次被暂停或受限。在两次世界大战及处理北爱尔兰问题时,只要合乎国会法令,一般人仍然可以以维护国家稳定等诸多名义被无限期拘押而不获审判。
=== 美国 ===
在美国,人身保护令被视为宪法重要的一环。美国宪法内第一章第九段明确订明人身保护的权利不能被暂缓,除非在叛乱或被入侵下,保护公众安全所需而为之。
在美国内战期间,及内战后的重建期内,人身保护令曾经一度在行政命令下暂停。林肯总统在1861年暂停在马里兰州及部分中西部州份停止执行人身保护令。他的命令虽然曾被联邦法院判为非法,但林肯并没有理会。在2001年以后的反恐战争中,美国总统下令将怀疑为恐怖份子的非美国公民非法战斗人员无限期拘留。不少法律学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给予人身保护令的权利。
=== 香港 ===
法律体系是普通法系。在1997年以前,英国本土的人身保护条例透过《英国法律应用条例》…